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各企业:
按照《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3〕20号)和《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商建〔2024〕16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巩义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进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巩义市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2024年6月27日
巩义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验收工作,解决验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工信和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合规性、资金使用真实性、运营效果达标性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和审计,出具审查意见、验收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建设完工;验收材料齐全(包括:验收申请、工商证照、财务资料、项目运营服务成效资料等)。
第七条 购买服务项目验收程序
中标企业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完成招标文件、项目合同中项目需求及目标效果,并自检合格后向市工信和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工信和商务局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出具预验收报告。
市工信和商务局联合第三方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最终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以奖代补等支持项目验收程序
项目竣工且已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市工信和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三部门联合,并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评审会和现场验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验收报告,三部门联合出具验收意见表。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验收,严格验收标准,做到逐一实地验收、逐一核实发票。重点查验核实项目支出合理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内容、经营种类、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新建或改造的投资清单及工商、税务证照等材料,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真实性无法核实等的投资,并对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已全部建成完工,相关投资真实有效,已发挥较好成效或预期成效明显的,视为验收合格。
项目凡具有以下情况,按不合格处理:
(一)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向市工信和商务局报备的;
(二) 项目建设尚未完工且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 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造假或严重失真的;
(四) 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纠纷),可能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标准和目标的;
(五) 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 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资金支持。
(二)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如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则取消对项目的支持,并对其实行退库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巩义市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巩义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