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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巩义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1-20 16:08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巩义市所有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村(居)委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全面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四、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朋友应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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