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落实执行上级差别化电价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我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发改〔2018〕860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联合各镇、街道进行专项核查,现就我市拟试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认定企业及设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如有异议,请于2022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巩义市发改委反馈。
联系人: 郭桂峰 赵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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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