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持续提升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切实兜牢民生底线,根据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豫退役军人〔2025〕6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规范市、县两级财政负担比例,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资金足额发放。
二、调整对象范围
本次调整覆盖以下优抚对象及相关人员: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年满60周岁、无工作单位且18周岁前未享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1954年11月1日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60 周岁以上、未享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在乡老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农村及城镇无工作单位、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原 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未享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三、核心调整标准(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一)执行国家、省定标准(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
60 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以上严格按照豫退役军人〔2025〕64号文件执行。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年标准提高713元)
抗战时期入伍:26214元/年(中央24896元+市、市与区(县)市各659元);
其他时期入伍:25614元/年(中央24536元+市、市与区(县)市各539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年标准提高300元)
执行标准:10248元/年;
资金分担:中央6072元+省1788元+区(县)市2388元。
(四)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年标准提高324元)
执行标准:10908元/年;
资金分担:中央6540元+省2185元;
市区(不含港区):市、区各1091.5元;
6县市及港区:市960元+县市/港区1223元。
(五)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
按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执行,中央、省、市县按 50%、25%、25% 分担资金。
四、郑州市地方增发政策(市级特色优待)
“三属”定期抚恤金:国家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 元,市、区县市各担50%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每月增发42元;
建国前入伍:每月增发医疗补助金16元;
以上增发市、区(县)市各担50%。
特殊倾斜增发,区(县)市全额负担:
孤老优抚对象:每月增发10元;
建国前入伍/军龄满7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每月增发5元。
五、资金保障与发放要求
中央、省、市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下达;
各开发区、区县市及时足额配套本级资金,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执行时间:2025年8月1日起,此前未足额发放部分予以补发。
六、政策亮点
提标幅度明确:重点对象年补助分别提高713元、300 元、324 元,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分级负担清晰:中央、省、市、县四级责任明确,保障资金稳定可持续;
郑州特色优待:在国家、省标准上叠加地方增发,突出对孤老、立功、抗战时期入伍等对象的倾斜照顾;
执行时效清晰: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补发到位,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七、咨询渠道
全市各开发区、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业务科室,负责政策咨询、资格核查、待遇发放等服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