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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郑退役军人〔2026〕9号)政策解读
来源: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6-04-03 10:31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持续提升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切实兜牢民生底线,根据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豫退役军人〔2025〕6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规范市、县两级财政负担比例,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资金足额发放。

二、调整对象范围

本次调整覆盖以下优抚对象及相关人员: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年满60周岁、无工作单位且18周岁前未享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1954年11月1日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60 周岁以上、未享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在乡老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农村及城镇无工作单位、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原 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未享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三、核心调整标准(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一)执行国家、省定标准(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

60 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以上严格按照豫退役军人〔2025〕64号文件执行。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年标准提高713元)

抗战时期入伍:26214元/年(中央24896元+市、市与区(县)市各659元);

其他时期入伍:25614元/年(中央24536元+市、市与区(县)市各539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年标准提高300元)

执行标准:10248元/年;

资金分担:中央6072元+省1788元+区(县)市2388元。

(四)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年标准提高324元)

执行标准:10908元/年;

资金分担:中央6540元+省2185元;

市区(不含港区):市、区各1091.5元;

6县市及港区:市960元+县市/港区1223元。

(五)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

按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执行,中央、省、市县按 50%、25%、25% 分担资金。

四、郑州市地方增发政策(市级特色优待)

“三属”定期抚恤金:国家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 元,市、区县市各担50%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每月增发42元;

建国前入伍:每月增发医疗补助金16元;

以上增发市、区(县)市各担50%。

特殊倾斜增发,区(县)市全额负担:

孤老优抚对象:每月增发10元;

建国前入伍/军龄满7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每月增发5元。

五、资金保障与发放要求

中央、省、市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下达;

各开发区、区县市及时足额配套本级资金,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执行时间:2025年8月1日起,此前未足额发放部分予以补发。

六、政策亮点

提标幅度明确:重点对象年补助分别提高713元、300 元、324 元,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分级负担清晰:中央、省、市、县四级责任明确,保障资金稳定可持续;

郑州特色优待:在国家、省标准上叠加地方增发,突出对孤老、立功、抗战时期入伍等对象的倾斜照顾;

执行时效清晰: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补发到位,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七、咨询渠道

全市各开发区、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业务科室,负责政策咨询、资格核查、待遇发放等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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